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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失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或县人民政府责令退回,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并依法追究违法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未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使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有下列行为之一,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拆除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以土建工程造价4-6%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
  (一)侵占城市道路红线区域的;
  (二)侵占现有的或者城市规划确定保留的城市公共绿地、文物保护区和其他公共场地的;
  (三)对城市交通、消防安全、环境保护、防洪、防汛构成影响的;
  (四)对市政工程设施、城市高压供电走廊和地上地下管线构成影响的;
  (五)对机场、铁路的正常运行构成影响的;
  (六)对城市电信、广播、电视通道构成影响的;
  (七)影响毗邻建筑日照、采光、消防、卫生防疫的;
  (八)擅自改变临街建筑立面,影响市容景观的;
  (九)在临时性用地上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到期不拆除,临时性用地期满不办理延期使用手续继续使用的;
  (十)其他影响城市规划的。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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