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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6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3日)废止

西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1998年4月28日西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8年7月24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各城市规划区内实施规划管理、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各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和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规划区、城关镇规划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一书两证”制度,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 城市规划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
  (二)执行城市规划,负责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三)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监督检查城市规划的实施,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五)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档案。
  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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