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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9年9月24日 实施日期:1999年9月24日)修改

西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8年4月28日西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8年7月24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文明、整洁、优美的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
  第三条 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分片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主管本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所属的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负责日常的检查监督工作。
  建设、规划、环保、房产、土地、园林、公安、工商、交通、卫生等行政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公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条件,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水平。
  市、区人民政府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目标责任制,采取措施,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保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七条 鼓励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及从事城市环境卫生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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