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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岗南、黄壁庄水库水源污染防治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源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两库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分为一、二、三级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岗南水库、黄壁庄水库兴利水位线外100米内以及两库之间滹沱河主干流行洪制导线外100米内。
  (二)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5公里范围内;冶河、绵河、甘陶河行洪制导线外5公里范围内。
  (三)三级保护区:除一、二级保护区以外的本市行政区域内黄壁庄水库上游滹沱河水系范围。
  第八条 两库内的水体水质标准按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二类标准执行。
  第九条 一级保护区为非建设区和非旅游区,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水利或供水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
  (二)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废液、倾倒垃圾、渣土和其它固体废弃物;
  (三)进行水上训练以及其它水上体育、娱乐活动;
  (四)洗刷车辆、衣物和其它器具;
  (五)毒鱼、炸鱼、电鱼;
  (六)网箱养鱼及对水质有污染的养殖;
  (七)在滩地和岸坡堆放、贮存固体废弃物和其它污染物;
  (八)在滩地和岸坡进行露营、野炊等污染水质的旅游活动;
  (九)在两库坝上设置商业网点;
  (十)在水库滩地和岸坡设置禽、畜养殖场和屠宰场;
  (十一)其它污染水源水质的行为。
  第十条 二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水的项目。建设其它工程,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不得兴建。
  第十一条 在三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化工、电镀、造纸、制革、冶金、炼油、农药、染料、印染等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在保护区内建设其它项目,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兴建。
  第十三条 对保护区内已经建成投产的有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限期治理,到期达不到标准的,依法采取关闭、停业、转产、迁移的措施。
  第十四条 两库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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