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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岗南、黄壁庄水库水源污染防治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石家庄市岗南、黄壁庄水库水源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发布日期:2010年1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03月1日)修改

石家庄市岗南、黄壁庄水库水源污染防治条例
 (1998年4月30日 石家庄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8年6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防治岗南、黄壁庄水库(以下简称两库)水源污染,保护和改善饮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两库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水源污染防治和管理。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两库水源保护区内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流域区域明确责任,落实防治措施。
  平山县、井陉县、灵寿县、鹿泉市、矿区(以下简称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水污染防治的要求进行建设,不断改善生态环境,确保两库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水源标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帮助因保护两库水源水质而关闭、停产(业)的企业、网箱养鱼户做好转产和人员的安置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两库水源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计划、经济、规划、建设、水利、卫生、农业、林业、畜牧、土地、矿产、公安、市政公用、乡镇企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跟,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两库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保护两库水源,并有权对污染两库水质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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