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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1998)

  十、删去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的“或者其上级机关和组织”。
  十一、将第四章题目修改为:“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
  十二、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将“提前发给代表”这名话修改为“应当提前十五日发给代表”。
  十三、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授权的工作委员会,听取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并进行初步审查。”
  十四、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预算和预算执行的报告,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专门委员会或者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二款修改为:“专门委员会或者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代表对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的审查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关于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删去第三款。
  新增一款作为第三款:“省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改变或者撤销其常务委员会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撤销本级政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原第二款改为第三款。
  增加一款为第四款:“换届选举省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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