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9日)废止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武汉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1998年6月24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武汉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修改《
武汉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议案,决定对《
武汉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
《办法》第
七条第一款中的“以乡为单位”修改为“以村为单位”,并将该款:“上一年受灾严重、减收较多的乡,不得超过该乡前三年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5%中的“乡”修改为“村”,同时,将
《办法》第
十三条删除。
二、将
《办法》第
十条中的,“因防汛、抢险救灾等需要”修改为“因防汛、抢险救灾需要”。
三、将
《办法》第
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村提留、乡统筹费预、决算,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计划和使用情况,应在每年年初张榜公布,接受农民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