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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失效]

  第三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净菜进城和回收利用废旧物资,逐步减少城市垃圾。
  推广使用可降解材料制作的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三十七条 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严禁倒入生活垃圾容器。
  第三十八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禁止在露天场所或者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等废弃物。
  第三十九条 城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育、科研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市容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严格控制养鸽。需要饲养的,必须经市容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并有环境保洁措施。
  犬类管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条 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对垃圾收集房(桶)、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化(贮)粪池、贮运容器、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场等环境卫生设施和场所喷洒药物,防止蚊、蝇、蟑、鼠孳生、繁殖和病菌传播。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市区道路两侧的阳台和窗户外侧堆放、吊挂影响市容物品的,处以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市容环境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罚款幅度为违法占地面积每天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
  (四)临街工地不实行封闭作业,施工工地的废水、泥浆流出场外污染路面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进入市区的交通运输车辆、船舶,沿途抛撒滴漏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清洗车辆污染路面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在公共场地乱搭亭棚,影响市容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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