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居民的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收集、管理。
建筑设计部门应当按照垃圾袋装化要求将垃圾收集房纳入住宅配套设计,建设单位在住宅建设时必须同时建造垃圾收集房。
第二十八条 主要道路、广场、公共厕所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居民住宅区、小街小巷,由街道办事处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九条 道路分车绿化带和树池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其他公共绿地由园林部门或者所属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第三十条 车站、码头、机场、停车场、公园、商场、体育和文化娱乐场馆等公共场所,应当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由责任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第三十一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和事业单位内部及周围的卫生责任区,由本单位负责清扫保洁或者委托其它单位、个人清扫保洁,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
城郊结合部的乡(镇)、村应当按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化的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负责清扫保洁和清运工作。
第三十二条 集贸市场由主办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市场范围内各种摊点由业主负责清扫保洁。
第三十三条 市区河道的水域漂浮物,由河道、航道主管部门配合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捞保洁。运河及其相连接的通航河道水域漂浮物,由各区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捞保洁;非通航河道水域漂浮物,由所在地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村负责清捞保洁。
港口、客货码头(含船只寄泊处、旧船交易市场)范围内的水域漂浮物,由所属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清捞保洁。
铁路沿线的环境卫生由铁路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责任不清的地区,由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划定范围,落实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垃圾、粪便。
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并逐步实行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搞好综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