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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1)[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9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87号)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0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淇
                          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危旧房改造,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和保护文物古迹。
  本市危旧房改造采取多种形式推进,鼓励居民结合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危旧房改造。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和被拆迁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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