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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具体筹资标准,根据医疗补助的原则合理确定,一般为公务员工资总额的2%。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单独建帐,与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四,医疗补助标准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按如下规定补助:
  (一)住院治疗时,个人年度累计自负超过一定金额的部分(省直单位人员为1000元,市、县的额度由当地政府确定),补助90%,自负10%。
  (二)少数适宜门诊治疗的特殊疾病,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的,其门诊专项医疗费,扣除个人帐户本年度记帐金额后,个人年度自负医疗费超过一定金额的部分(省直单位人员为2000元,市、县的额度由当地政府确定),补助90%,自负10%。
  特殊疾病范围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卫生部门确定。
  (三)按上述规定全年自负医疗费超过5000元的,超过部分补助95%,自负5%。
  (四)本办法适用范围中的副厅级以上干部,中国科学院及工程院院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省优秀专家;教授、研究员或相当于同级职称的高级专家;国家或省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均含已退休人员),除按上述规定补助外,住院时,可使用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普通一等甲级病床。
  五、医疗补助的结算管理
  (一)公务员医疗实行定点管理。公务员应持医疗保险证件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诊的异地医院就医。
  特殊情况下需要在零售药店购买必须使用的药品的,应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二)属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医疗费,住院部分由定点医院记帐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及时拨付;门诊部分由本人垫付,单位或本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及时支付。
  (三)经批准转往异地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单位或本人垫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及时拨付。
  (四)结算时,应提供能够表明医疗费用使用具体情况(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的相关医疗单据。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将公务员医疗补助情况汇总上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将款项拨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对弄虚作假、骗取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的医院、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拒付有关费用;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比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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