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
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01〕8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九月十七日
海南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为贯彻《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施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具体办法如下: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
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国家公务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二、医疗补助的范围
下列人员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补助范围:
(一)符合《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
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人事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中共海南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总商会(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适用本办法的具体单位及人员名单,由政府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核定。
三、医疗补助的经费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