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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批转海南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5.各级残联要积极参与社区建设,积极主动地与民政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社区残疾人协会的指导,认真组织实施各项具体措施。抓好试点工作,及时总结推广经验,使社区残疾人工作落到实处。
  (十一)加强法制建设,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事业法规、规章体系;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广泛开展残疾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深入进行法制宣传。
  1.依据国家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制定我省的实施办法;修订《海南省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制定《海南省扶助残疾人优惠规定》;市县和乡镇普遍制定和完善扶助残疾人的政策规定,80%的村(居)委会制订扶助残疾人的村规民约。其他相关法规、规章的制定、修订,要将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内容纳入其中;在推行农村费改税中,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对贫困残疾人给予减免农业税照顾。
  2.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残疾人保障法和我省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依法行政,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要积极配合人大对残疾人保障法和我省实施办法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执法检查;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专项检查;市县、乡镇政府要定期对扶助残疾人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确保贯彻落实。
  3.省、市和有条件的县普遍设立残疾人法律援助机构;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和各级法律援助中心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政府应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法律援助,鼓励社会各界自愿捐助资金用于法律援助。在基层法院、基层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企事业单位、社区设立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示范岗,做好残疾人权益维护工作。
  4.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残疾人的法律观念,提高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意识。
  (十二)加强残疾人组织建设,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
  以基层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组织体系,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增强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活跃专门协会工作,密切联系广大残疾人;团结、教育残疾人,激励残疾人奋发进取精神,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1.做好各级残联机构改革工作,巩固、完善组织体系,提高工作效率;县级和乡镇、街道残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残联建设的决定》的要求,健全机构,完善机制,提高效能。
  2.加强对残联领导干部的管理,做好残联领导干部的培养、教育和选拨工作,把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公、勤政、团结、廉洁”的领导集体;重视残疾人干部的培养力度,加速选拔优秀残疾人进入领导班子。切实加强残联干部的培训工作,五年内使所有的干部得到较为系统的培训,造就一支热爱残疾人事业、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的队伍。
  3.省残联要充分发挥评议委员会的监督咨询作用。
  4.加快建立专门协会组织,海口、三亚两市残联要建立专门协会,其它市、县残联从实际出发逐步建立协会组织,密切联系残疾人,反映他们的需求,积极组织各种活动,活跃残疾人生活。各级政府要对专门协会工作予以关心支持和必要经费、场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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