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有条件的市县,适当提高残疾人的生活保障水平。
4.城镇残疾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基金医疗及失业、工伤等保险待遇;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残疾人按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建立和完善社会医疗救助和社会救济救助等制度,帮助解决无业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问题。
5.依据《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有关规定,省和市县政府每年从社会福利有奖募集的资金中,安排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康复、教育、生产和福利生活等事业。
(七)广泛开展文体活动,丰富残疾人的生活
进一步开展健康有益的残疾人群众性文体活动,丰富残疾人的精神生活,提高残疾人的身体素质;发挥残疾人艺术、体育的特殊作用,展示残疾人才华和精神风貌,增进理解与沟通。
1.社会公众文化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广泛吸纳残疾人参与各类社会公众文化活动,普遍对残疾人开放各类公共场所,并提供特别服务和优惠;省图书馆设立盲人有声读物室,市县图书馆开展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借阅,增加盲人、弱智人的读物。
2.广泛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社区、村镇、特殊教育学校、福利企事业单位和残疾人组织根据各类残疾人的特点,广泛开展残健融合、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文化、艺术、健身、娱乐等活动,吸引残疾人参加;市县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要开辟残疾人专门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开展经常性的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鼓励残疾人积极参与社区体育活动,使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残疾人达到10%。
3.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成立省残疾人特殊艺术协会,充分发挥其作用,加强对残疾人特殊艺术的指导和管理;充实省残疾人壮志艺术团,积极组织参与国内演出和交流;省艺术学校和有条件的院校有计划地招收和培养残疾人特殊艺术人才,进一步充实残疾人特殊艺术创作队伍和表演队伍,提高特殊艺术水平。
4.提高残疾人体育运动水平。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加强对残疾人体育的指导和扶持,建立健全省和市、县残疾人体育协会组织,充分发挥其作用;建立残疾人运动员多级培养体系,省体育运动学校和有条件的院校有计划招收、培养有发展潜力的残疾学生,市县少年体校着力培养一批残疾少年运动员,为残疾人体育事业的持续发展培养后备人才;做好残疾人运动员、社会体育指导员、教练员建档立卡工作,并制定培养管理制度,形成一支稳定的残疾人体育队伍;省和有条件的市、县依托现有体育场馆建立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增加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进行训练和比赛。
5.办好第三届海南省残疾人运动会,组织参加第六届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和其他全国性体育赛事。
(八)营造文明进步的社会环境,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弘扬人道主义,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风尚,使扶残助残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1.大力弘扬人道主义,宣传现代文明社会的残疾人观;在中小学思想品德教育中,增加人道主义、自强与助残等内容。
2.倡导助残为荣的社会公德,把开展扶残助残活动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范围;“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评选标准中有扶残助残的具体要求。
3.营造有利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舆论环境。建立健全省、市、县残疾人事业新闻促进会,充分发挥其作用;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单位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反映残疾人生活,宣传残疾人事业;省和三亚电视台开办新闻手语节目,海口电视台在办好《一周要闻》手语节目的同时,实现重要节目配有字幕;省和市、县广播电台普遍开播残疾人专题节目;《海南日报》、《海口晚报》等综合性报刊开避有关残疾人内容的栏目;组织开展全省残疾人事业好新闻奖评选活动,推荐优秀作品参加全国残疾人事业好新闻奖评选。
4.树立市县残疾人事业宣传工作先进典型,促进基层残疾人事业宣传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基层宣传骨干培训,提高其业务工作能力,活跃基层残疾人事业的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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