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可持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到省外经贸部门办理出口经营权登记手续。
八、鼓励有条件的软件企业与国际市场接轨,承接国际软件业务,提高我省软件企业的竞争能力和整体水平。省外经贸部门要对软件出口型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给予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企业进口软件(含软件技术)再开发后出口的,经海关核准,对该进口软件(含软件技术)采取保税措施或按加工贸易办法办理。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单位,要为软件企业生产开发业务及时提供通关便利。
九、鼓励海外学者参与我省软件企业的研究开发。对参与我省软件企业研究开发的海外学者可提供如下入出境便利:
(一)对需多次临时入境人员,可根据需要发给有效期1年以上,最长不超过5年的多次入境有效“F”签证;
(二)对需在琼长住人员,可根据需要发给1年以上,最长不超过5年的外国人居留证,需多次出入境的,可同时发给与外国人居留证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Z”签证;
(三)对申请在琼定居的人员(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批准发给永久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
十、鼓励软件企业参与境外业务交流和合作,对软件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简化因私出入国(境)审批手续,需要经常往返港澳的,可申请办理多次往返港澳通行证,并凭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可免境外企业邀请函,不受创汇纳税的限制。
对需经常往返港澳地区的软件企业,适当增加因公多次往返港澳通行证指标(名额)。
无行政主管部门的软件企业人员出国(境),经省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审查同意后,可通过因公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
十一、鼓励境外科技人员以及出国留学人员来琼兴办软件企业。
(一)境外科技人员、留学人员回国兴办的软件企业享受本省的各项优惠政策(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二)境外科技人员、留学人员在子女入园、入学等方面享受本省户籍居民的同等权益;保证留学人员来去自由,个人所得的合法收入汇出自由。
十二、加强我省高等院校的计算机、软件等专业建设,鼓励境内外高等院校、有关教育机构、著名软件企业与我省合作办学或建立软件职业培训机构,培养软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