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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
 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琼府〔2001〕6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推动我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结合我省信息智能岛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海南省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软件行业和集成电路行业的管理和监督;负责省内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工作。
  授权海南省软件行业协会承担省内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
  二、海南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重点项目及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三、鼓励具备条件的软件企业在证券市场上融资。支持软件企业到海外上市,吸纳风险投资,通过多种途径筹措生产发展资金。
  四、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执行。
  五、软件设计人员获得政府颁发的对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软件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第一次购买住房和轿车时,经申请可获得政府的财政补助,其补助金额为个人上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80%。
  六、支持国内外企业、高校及研究机构在我省设立软件园、软件研究与开发中心。
  鼓励软件企业向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口保税区、洋浦经济开发区聚集。进驻以上三园区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除享受软件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该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七、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不受高新技术企业年度收入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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