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0日)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社会
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琼府〔2001〕5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社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九月十四日
海南省社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负担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参加社会补充医疗保险,但已纳入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 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征收金额。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2001年7月至12月的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每人共计20元,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退休人员各负担10元。
自2002年1月起,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按每人每年40元征收,其中用人单位缴纳20元,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个人缴纳20元。
经省政府批准,可根据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收支情况适当调整其征收金额。
第四条 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征收。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2001年7月至12月的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2001年8月一次征收。以后年度的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每年1月按年度一次征收。
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
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缴后不予退还。
第五条 社会补充医疗保险的待遇。参保人在缴纳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当年享受社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