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组织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希望工程”和“春蕾计划”等助学工程,保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儿童就学权利。
--加大对民族、贫困地区教育投入的倾斜力度;加快民族、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的发展;努力改善民族、贫困地区中小学校的校舍、图书配置、教学仪器配备等基本的办学条件。
--加大对口扶持力度,加强市县、乡镇、学校之间在资金、教学、管理等方面全方位对口支援。
三、儿童与法律保护
加强法律保障,完善有关法规,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儿童权益。
(一)主要目标。
1.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2.依法打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控制并减少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各类刑事案件。
--禁止虐待、溺弃儿童,特别是女婴和病残儿童。
--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3.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率并减少重新犯罪率。
--中小学校普遍进行法律常识教育。
4.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未成年人参加诉讼和辩护的权利。
--基层法院建立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或采取适当的回避制度。
5.建立法律援助机构,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
(二)策略措施。
1.立法与执法。
--完善有关儿童的立法,强化执法,有效保障儿童权益。
--完善儿童权益保护法规、规章,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儿童权利公约》。
--严厉打击杀害、强奸、摧残、虐待、拐卖、绑架、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引诱、教唆或强迫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犯罪。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严禁利用儿童生产和贩运毒品。
--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儿童意外事故、意外伤害的发生。
--加强对社会用工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使用童工现象。保护和救助处于困境中的儿童。
2.司法保护。
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时,落实司法保护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公安机关和法院、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要相互配合,在侦查、起诉、审判各诉讼阶段依法给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特殊的、有别于成年人的待遇。对未成年人罪犯执行刑罚时,要与成年人罪犯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
--对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得歧视。
3.法律宣传与服务。
--通过宣传教育和为儿童提供法律服务,动员全社会重视和保护儿童权益。
--宣传普及保护儿童的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责任意识。有关部门、学校、家庭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儿童保护工作。
--加强对执法和司法人员有关儿童法律知识、权益保护和办案技能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教育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及其他形式的身心虐待。禁止强迫未成年人结婚或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加强对儿童的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儿童法律意识,提高儿童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
--各类媒体在报道有关未成年人案件时不得公开其真实姓名和身份。
--建立保护儿童权益的工作网络。防止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及时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和遭受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康复、回归社会工作。
--积极设立面向儿童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完善法律援助体系和网络,为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制定和完善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行政法规、政策及措施,完善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服务网络和社会监督机制。
四、儿童与环境
改善儿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提高生活质量。
(一)主要目标。
1.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
--农村安全饮水人口覆盖率达98%,其中自来水人口覆盖率达65%。
--农村卫生户厕覆盖率达65%。
--农村卫生和预防保健资金投入比重逐年提高。
--城市空气和水按功能区基本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提高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污水集中处理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