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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规范和完善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集体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资格进行清理认定
  (一)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要求,对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集体企业,区别情况,妥善处理。对于生产经营正常或基本正常且有缴费能力的,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及时纳入市县统筹;对于停产多年且无缴费能力的,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其退休人员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贯彻国家关于提高三条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1999〕34号)的有关规定,对以前曾参加过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但从1995年7月以后,长期停产或半停产,既不报表,也不缴费的集体企业,视为自行退出社会统筹,经市县政府审核认定后,及时办理企业注销社会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对原来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属于企业责任欠发的养老金,应由企业负责补缴或补发;对其已参保的在职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予以保留。个人自愿续保的,可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个人缴费窗口办理续保手续;对其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不中断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三)要按照省政府的部署,把规范企业养老保险缴费纳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去,各市县要认真贯彻省劳动保障厅等十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对欠缴社会保险费企业管理的通知》(吉劳社发〔2001〕7号),抓紧制定有针对性的实施办法,采取强有力的行政手段,依法制裁拖欠养老保险费的行为,对有缴费能力而不缴、故意拖欠的企业要严肃处理,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三、逐步规范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市县统筹办法
  各地要在不减少养老保险费征缴额和不扩大养老金收支缺口的前提下,规范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近期的重点规范内容:一是将缴费基数由工资总额和退休费总额的双基数,逐步改为工资总额这个单基数;二是将适用于单位的多个缴费比例逐步调整为统一的缴费比例;三是进一步规范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帐户,将2001年个人缴费比例尽快调至本人缴费工资的6%;四是逐步规范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五是逐步将养老保险基金结算方式由差额缴拨改为全额缴拨。在规范工作过程中,各地不得盲目增加统筹项目,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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