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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乡镇企业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乡镇企业改制后,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依法规范运行,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迈进。对集体控股、参股的企业,集体经济组织要委派代表,经依法选举参加董事会、监事会,行使股东权利。根据《乡镇企业法》、《会计法》、《统计法》、《审计法》及《会计准则》、《财务通则》的要求,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提高管理人员和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内部审计,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各地市、县区要认真抓好乡镇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工作,及时总结推广经验,不断扩大试点成果。
  要搞好机制创新、管理创新和科技创新。始终把加强企业管理基础工作放在突出地位,积极与国际惯例接轨,加强技术开发、名牌战略、市场开拓、资本经营等企业战略管理,不断提高资金、成本、质量、营销、人事等专项管理水平。积极学习和引进先进的现代科学管理技术、方法和手段,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整体素质。
  七、进一步加强对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领导
  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扎扎实实地搞好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全力推进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乡镇企业经过改革,无论采用何种所有制形式和企业组织形式,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我国乡镇企业情况和今后改革与发展意见的报告〉的通知》(中发〔1997〕8号)和《乡镇企业法》规定,仍然属于乡镇企业范围,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管理。
  各级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制订优惠政策和措施,为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
  各地市、县区对前一段乡镇企业的改制工作要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总结新经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结合实际,提出进一步深化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要求,促使乡镇企业在改革中健康发展,为区域经济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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