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农民负担专项检查工作,从8月中旬开始,到10月底基本结束,分4个阶段进行:8月中、下旬为县区自查自纠阶段,9月全月为地市检查阶段,10月上、中旬为省政府部门联合抽查阶段,10月下旬进行总结。
县区自查自纠由县区政府制定方案,作出部署。要组织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对农村中小学收费、报刊征订摊派、农村电网改造、农村用电收费、达标升级活动以及农民建房、计划生育、结婚登记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清理。自查结果以乡镇为单位向群众公示,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进行认真查纠,切实做到边查边改。县区自查结束后,要及时向地市政府写出书面报告。
地市要统一组织力量,对所辖县区自查工作进行交叉检查。要检查县区自查是否彻底,对自查发现和群众反映的问题是否进行了整改,还存在哪些亟待解决的政策性问题。地市检查结束后,要向省政府写出专题报告。
在自查、检查的基础上,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抽查。每个地市抽查县区不少于该地市所辖县区的1/3,每个县区随机抽查3个乡镇,每个乡镇随机抽查3个村。抽查结束后,由省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省级检查组,对全省农民负担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最后以省政府名义向国务院有关部门专题报告。
此外,结合农民负担专项检查,各有关部门对本部门、本系统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文件和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将清理情况于10月底前报省政府办公厅,同时抄报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便统一汇总报国务院办公厅。今后,凡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和项目,必须按规定事先经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四、进一步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领导
减轻农民负担既是经济工作,也是政治任务,必须认真落实减轻农民负担责任制。一是要坚持实行减轻农民负担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要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考核和任用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县、乡两级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确保中央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到实处。二是要进一步健全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机制和部门专项治理工作责任制。各级农业、纪检监察(纠风)、财政、计划(物价)、教育、新闻出版、法制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加强监管,努力做到“三个确保”,即确保不出现村提留、乡统筹费突破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和1997年的预算额,确保不违反规定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确保不发生因农民负担引发的严重事件和恶性案件。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纠正”的原则,认真落实部门责任制,把农民负担专项检查责任落到实处。在地方机构改革中,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力量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三是要加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对违反规定向农民乱收费和集资摊派的,要追究有关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对非法收取的款物要如数退还农民;对因加重农民负担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严格执行涉及农民负担严重事件和恶性案件上报制度。对隐瞒不报和上报不及时、查处不力的,要从严处理。对一些加重农民负担的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对屡次发生涉及农民负担严重事件和恶性案件,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性质特别严重的,要对政府领导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实行减轻农负担“一票否决”制,对违反减轻农负担政策的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一律不得评为先进,责任人不得提拔使用。
当前,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省委工作会议精神和在农村基层干部中开展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教育活动,切实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教育管理,组织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方针政策,增强群众观念、政策观念和法制观念,切实改进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自觉性。同时,要对广大农民群众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民主法制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自觉履行应尽义务。凡发生涉及农民负担严重群体事件的地方,主要领导人要到第一线,面对面向群众做疏导和化解工作,迅速、妥善处理,防止事态扩大,维护农村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