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执行各项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是减轻农民负担的关键所在。针对农村税费改革暂停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各地要继续执行中央“一项制度、八个禁止”的规定,一如既往地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做到思想不松懈,政策不松动,工作不松劲,确保今年农民承担的税费负担比上年有所减轻。
严格执行提留统筹费的预决算制度。今年农民承担的提留统筹费,一律不得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和1997年的预算额。继续停止除农村义务教育危房改造外的其他农村教育集资。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办发〔2001〕14号)和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农负办发〔2001〕6号)要求,做好提留统筹费的预决算审批和明白卡的发放工作。要严格规范卡内项目,严禁加项加码。县、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同时,要及时向群众做好农村税费改革暂缓后的宣传解释工作,教育和引导他们自觉按照政策规定缴纳税费,履行应尽的义务。
继续落实好“八个禁止”的规定。禁止平摊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禁止一切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禁止一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禁止面向农民的集资;禁止各种摊派行为;禁止强行以资代劳;禁止在村里招待下乡干部,取消村组招待费;禁止用非法手段向农民收款收物。对违反“八个禁止”规定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切实做好对灾区和贫困户的税费减免工作。各地要对受灾严重、生活困难的农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农业税、乡统筹村提留费。对因执行减免政策而减少的税费收入,通过上级转移支付的办法解决,不得分摊到其他农户。禁止在灾区、贫困地区向农民搞任何名义和任何形式的集资或募捐活动。
在西部大开发、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小城镇和小康村建设中,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农村实际出发,坚持群众自愿和量力而行的原则,绝不能搞强迫命令,增加农民的负担。取消国家重点基本建设项目中要求农民无偿出资出劳进行配套的做法。各级政府安排的公路建设、大中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必须按照“谁建设,谁拿钱”的原则,不留投资缺口。不得违反农民意愿,干预农民自主经营,强制农民种这种那,强迫农民接受经营性服务。严厉打击和严肃查处坑农害农的违法违纪行为。
汉阴、合阳、子洲3个税费改革试点县,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28号)以及《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陕发〔2000〕7号),《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办发〔2001〕14号)精神,积极稳妥地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要注意区别不同情况,严格掌握政策界限,防止向农民突击清欠。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稳步推进配套改革,切实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农民负担反弹。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后,不得再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摊派,不得将改革后取消的行政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不得将“一事一议”变成固定的收费项目,并擅自扩大范围和提高限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