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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乡镇煤矿恢复生产验收办法的通知

  2、有经过县级以上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采矿设计或者开采方案,并按设计或方案开采。
  3、矿井有两个能使人员通行到地面的安全出口。严禁使用软梯代替梯子。
  4、掘进工作面采用局扇通风。回采工作面有独立的进风和回风巷道,实现全压通风。风量满足需要,无瓦斯超限。
  5、矿井采用机械通风,主扇安装必须合格,回风井口布置按《标准图册》施工,通风系统完善、可靠。
  6、高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和串联通风时应设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
  7、安全仪器仪表配备符合规定。
  8、开采有自然发火煤层的矿井,制订有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并已落实。
  9、矿井形成双回路供电系统或安装有满足通风、排水、提升能力要求的备用电源,井下一律采用中性点不接地的方式供电。
  10、井下使用防爆电器设备,有接地、漏电和过电流保护。
  11、矿井立井升降人员使用有断绳保险装置的专用提升容器,提人绞车有工作制动、紧急制动、过卷、松绳保险装置。
  12、排水系统健全,能力满足需要。
  13、井上下、矿内外通讯畅通。
  14、有与负责该区域救护的矿山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15、有专职技术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新人井人员经过安全培训。
  三、验收程序
  1、停产整顿矿井自检合格经所在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提出验收申请(申请格式见附表一)。
  2、县级煤矿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办公室接到申请后,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负责组织并参加由验收人员(包括煤炭、地矿、监察、工商行政管理、环保、电力、公安等部门)、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组成的验收组,依据验收标准进行现场验收,填写验收登记表(格式见附表二),作出同意恢复生产或予以关闭的书面决定。
  3、经检查验收合格的矿井,由检查验收人员、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参加验收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签字后,才能恢复生产。
  4、不合格矿井的关闭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在关闭通知下达后10日内达到关闭标准。
  5、全县验收工作结束后,5日内向地市煤矿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办公室写出报告并附煤矿验收申请和验收登记表。
  6、地市煤矿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办公室在接到县级政府验收情况报告后,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县政府的验收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率不低于20%。复查结束后,立即向省煤矿安全整顿办公室写出报告,并附有县区的验收报告。
  7、省煤矿安全治理整顿办公室接到地市报告后,按2001年7月3日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的分组安排进行复查,复查率不低于县级验收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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