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乡镇
煤矿恢复生产验收办法的通知
(陕政发〔2001〕41号 2001年8月1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乡镇煤矿恢复生产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精心组织,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乡镇煤矿恢复生产验收办法
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实现我省煤矿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目标,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1〕25号)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安办字〔2001〕6号),以及《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紧急通知》(陕政发〔2001〕 26号),特制定本验收办法。
一、验收工作的组织
全省煤矿验收工作由省政府安全专项治理整顿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省煤矿安全治理整顿办公室负责验收中的政策解释,对各地市的验收工作进行督察。
地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成立以主管市长(专员)为组长的验收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验收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应成立以主管县长(市长、区长)为组长的验收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验收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参加辖区内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的验收,负责监察工作。
二、验收标准
(一)开展验收工作的前提条件
1、已经确定的应关闭矿井达到了关闭矿井的“六条标准”,没有死灰复燃矿井,并经地市煤矿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办公室认可。
2、矿井依法与招聘的劳动者签订有劳动合同,并经县级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鉴证。
3、矿井依法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二)矿井验收标准
1、矿井证照(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图纸(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布置图、通风系统图)、制度(《
小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十项制度)齐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