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一批省级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黔府发〔2001〕3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第一批取消的省级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已经2001年9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第一批取消的省级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九月六日
附件: 第一批取消的省级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民政厅(1项)
1.福利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项目审核
财政厅(2项)
2.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公司章程》审批
3.国有资产报损报废审批
卫生厅(3项)
4.无卫生部批准文号的外省消毒产品在省内的生产、销售备案
5.一般化妆品生产、销售审批
6.特殊食品生产、销售审批
粮食局(1项)
7.国家储备粮油架空轮换和承诺资格审核
教育厅(1项)
8.办理省外普通高校毕业生“支边职工子女证明”审批
计委(3项)
9.省产客车入户许可
10.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楼堂馆所项目的专项审核
11.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楼堂馆所项目的专项审核
环保局(3项)
12.贵州省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审批
13.贵州省环境保护产品认可
14.国家级环境保护产品认定
建设厅(5项)
15.标底审定核准
16.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计算机软件评审鉴定核准
17.贵州省建设工业产品准用证核准
18.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及概预算专业人员资格核准
19.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证核准
人事厅(8项)
20.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审批
21.高级专家正常退休审批
2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
23.机关离退休人员年度一次性生活补贴审批
24.岗位津(补)贴审批
25.新参加工作人员确定工资审批
26.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