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未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对已经登记注册但因审批手续不全或者达不到消防规范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责令限期补办相关审批手续或者整改,逾期不补办审批手续或者经整改仍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应当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查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9月10日前,各区、县要将集中治理的结果上报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四)督查验收阶段(9月11日至9月30日)。在集中治理结束后,各区、县政府要对本地区的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认真检查和处理专项治理工作中遗漏的单位和火灾隐患以及执法不到位的问题。9月中旬,市政府将组成督查组,由有关部门领导带队对各区、县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和查处不落实整改措施的问题。同时,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对各区、县上报的拒绝整改火灾隐患等“硬骨头”、“老大难”问题现场办公、依法予以处理。
督查验收期间,将对各区、县的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动员部署情况(包括组织动员、部署,召开大会情况,成立领导小组情况,印发各类通知情况等);自查整改和调查摸底情况(包括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的违法建筑数量及其基本情况,发现各类问题情况等);集中治理情况(包括罚款起数、金额,发放《责令当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数量,停产停业情况、取缔违法公共聚集场所数量,行政拘留人数等)及各阶段是否按期汇报工作情况;并将对各类情况进行分类登记。9月25日前,各区、县要将此次专项治理的工作总结书面报告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五、专项治理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县政府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正确处理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首都社会稳定的关系,把这次专项治理作为迫切解决的突出问题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障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公安、建设、文化、卫生、工商、安全行政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在这次专项治理中针对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的问题,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作出处理。有关部门要在这次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