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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在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自查整改的同时,把各行业特别是公共娱乐场所的底数摸清。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的违章违法建筑,要做到摸清底数,拉出帐单,分清类别,建立档案。各区、县政府及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分别于7月20日前将自查整改及调查摸底情况汇报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和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
  (三)集中治理阶段(7月21日至9月10日)。集中治理阶段以各区、县为单位组成若干检查小组对辖区内公众聚集场所开展集中大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采取以下措施:
  1、要坚决依法取缔不符合规定设置的公共娱乐场所:(1)设在建筑物地下二层以下的(含二层);(2)设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等建筑物内的;(3)毗连重要仓库或危险品仓库的;(4)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的。
  2、对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一项内容的,要先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然后实施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凡在规定期限内不申报补办相应消防审批手续或经申报审批不合格的,要坚决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此项内容的治理,必须责令单位依法办齐法定的审批手续,审批程序可根据不同情况一并进行。
  3、对在《消防法》施行后依法开业而存在火灾隐患的公众聚集场所或存在火灾隐患的学校、幼儿园、医院,要严格依法治理。对不依照《消防法》14条、第16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要坚决责令其改正。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部位设置栅栏或采取其他形式封堵、封闭的,要立即责令有关单位拆除。对应当当场改正的违法行为,要责令其当场改正。对应当限期改正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必须依法从重处罚。学校、幼儿园、医院存在类似问题的,教育、卫生部门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4、对在现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施行之前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不符合现行规定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需要改动建筑结构或增加用地,必须结合改建、扩建才能整改的,要责成单位制定具体的整改计划并按期完成。对建筑耐火等级或疏散楼梯数量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随时都有可能发生火灾造成群死群伤的,区、县政府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的停,该改变使用性质的改变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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