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专项治理的重点
1、在
《消防法》施行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使用用途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的。
2、在
《消防法》施行后依法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的。
3、在现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施行之前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不符合现行规定要求的。
4、学校、幼儿园、医院存在火灾隐患的。
5、安全疏散通道不符合现行规定要求的。
6、固定消防设施不能使用或存在故障的。
7、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设立的121个无证市场。
四、专项治理的工作步骤和措施
专项治理工作要按照“依法严管、确保安全”的原则,普遍检查,澄清底数,区分情况,作出处理,取缔违法经营,消除火灾隐患。要采取督促单位自查整改与依法集中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方法,按组织部署、自查整改、集中治理、督查验收四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部署阶段(从现在至6月30日)。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各区、县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公安、经贸、教育、监察、建设、文化、卫生、广电、工商、旅游和安全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区、县领导小组要根据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治理工作计划和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并及时召集所属治理范围内有关单位负责人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提出要求,部署工作,对有关内容进行登记、申报。6月30日前,各区、县要将组织动员、部署,召开大会情况和本区、县领导小组人员名单报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二)自查整改和调查摸底阶段(7月1日至7月20日)。各区、县政府在组织专项治理时,要先公告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幼儿园、医院,按照
《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及公安部通知要求,先行自查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并责成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一项内容的单位,在7月20日之前申报补办相应的消防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