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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五”时期城市化发展规划》的通知

  用规划统揽城市化全局。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进一步修订完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高标准、高质量完成重点卫星城和小城镇总体规划的调整和详细规划编制。增强规划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前瞻性,做好不同级别城镇规划之间的衔接,以及城镇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交通、土地、水利、生态环境等规划的衔接。提高规划的权威性,用法律手段保证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加快市区产业布局调整和功能完善步伐
  充分发挥市区对郊区城市化的推动作用,通过加快市区产业调整和功能改造步伐,带动郊区产业发展与功能完善,推动郊区城市化快速发展。
  1、加快市区产业结构调整
  “十五”时期,中心城区要建设成为第三产业密集区,主要发展各类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和金融保险、商品流通、邮政电信、文化体育等第三产业。要以中关村科技园区“一区五园”为主体,沿公路一环集中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形成高新技术产业密集增长的基地,同时大力发展新兴服务业以及为居民生活服务的第三产业。郊区作为市区产业发展的广阔腹地,要抓住市区产业结构调整的契机,从各自的资源条件出发,以区县工业园区为依托,将承接市区工业转移,成为现代制造业基地,并围绕产业基地的建设促进卫星城和小城镇的发展,促进郊区工业化和城市化水平的提高。
  2、加快市区功能调整
  “十五”时期,市区要立足于不断增强首都政治、文化和国际交往中心的基本功能,进一步开拓商务服务、金融服务、文化服务等功能,加快重点功能区开发建设,促进市区功能调整。将市区部分科技、教育、卫生、物流集散等方面功能向郊区疏散。郊区城镇可以分担起这部分功能,通过发挥城市功能,加快自身城市化进程。
  要加快建设北京商务中心区,基本完成金融街沿二环路一侧的开发,建设以王府井和西单为重点的现代化商业中心区,建设以前门-大栅栏地区为重点的传统商业文化区等。通过重点功能区建设,使市区特别是城市核心区的功能得到优化和升级,同时将其它城市功能延伸或转移到郊区城镇发展,促进郊区城镇功能不断完善,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
  (三)创造良好政策环境
  要在户籍管理制度、城镇用地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勇于创新,大胆改革,形成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机制。
  1、改革户籍管理制度
  以形成有利于人口有序流动的管理体制为目标,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步伐,实行按居住地划分城乡人口的户籍登记制度。用不同城镇有区别的准入条件取代“农转非”的计划指标,用积极引导替代控制总量,用核准登记制替代行政审批制。“十五”期间,要适当放宽卫星城和小城镇准入条件,放开农民进入卫星城和小城镇的户籍限制。凡在卫星城和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的本市农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并在子女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不得实行歧视性政策。对具有投资移民性质的人员,在户籍管理上实行相应优惠政策。在承包期内不要求进城农民退还承包地和自留地,以使用权的转包或入股方式从原承包地获取收益,以解除进城农民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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