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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本市药品市场意见的通知

  十一、改进对新药研究和审批的管理
  市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支持和鼓励药品生产、研究单位开展新药的研究和创新。对属于国内首家申报临床研究的新药,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中药企业的新药品种,加快审评速度。对技术含量不高,低水平重复研究、生产的,不予批准生产。加强新药原始研究资料审核和研制现场考核工作,对新药报批中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新药审批管理的政策规定、工作程序和时限要进一步向社会公开,自觉地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加大对药品价格监督的力度
  坚决贯彻国家有关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政策规定。政府定价药品由价格主管部门按药品通用名制定最高零售价,医疗机构和药店不得突破。政府定价以外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生产企业自主定价。逐步实施药品价格公示制度和在药品外包装上印制零售价格的制度,加大对药品价格监督的力度。这项工作首先从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部分药品开始试点,逐步推广到市场销售的各种药品。国家规定的价格是最高限价,各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进行药品零售,允许低于但不得高于公示价格销售或印制标价。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药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政策的医疗机构或药店给予处罚。
  十三、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管理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药品监管局、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处方药广告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管市〔2001〕14号)精神,逐步停止处方药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要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各类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并对其日常刊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整治违法违规、夸大功能、欺骗患者的广告,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作出相应处理。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查处力度,进一步规范药品广告的发布秩序。结合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药品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以互联网为媒体的药品广告的管理,制定互联网药品广告的审查标准和监督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特殊媒体发布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全面贯彻落实整顿、规范药品市场的各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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