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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本市药品市场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门要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进一步扩大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品种,逐步将主要药品品种都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的范围。凡《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中所列药品品种,原则上都应纳入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范围。卫生、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本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重要环节,如资格认定、评标办法等,要严格审查。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要以实际进价为基础,合理制定零售价格,通过招标采购降低价格的好处应主要让利于患者,医疗机构可分享一定比例。
  八、推进医药商品交易电子化
  建立和完善由市药品监管部门认证并监督管理的医药商品电子交易系统,积极推进医药商品交易电子化,充分发挥电子交易系统在药品生产、流通和销售之间的桥梁作用。及时沟通信息,实现快捷交易,并利用该系统进行医药商品的委托集中招标采购,将交易行为纳入规范化、公开化的轨道,从制度上纠正医药商品购销活动中的不正之风。药品监管、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医药商品电子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
  九、推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办法
  各级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积极落实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政策措施,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新的医院会计制度和规定时限,将药品收支结余资金及时上缴、返还。在规范财政补助方式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基础上,逐步把医疗机构的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独立核算,照章纳税,与社会零售药店竞争,促进药品流通的社会化、专业化和集约化,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本市医疗机构门诊药房的改制工作可先选择2至3家不同类别的医院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开。市卫生、药品监管、财政、物价等部门负责制定试点办法和配套政策,并积极组织、指导。社区卫生服务组织、门诊部和个体诊所只能经销由市卫生、药品监管部门审定的常用和急救药品。市卫生、药品监管部门要抓紧制定常用和急救药品的目录以及相关管理办法,在基层尽快落实上述措施。
  十、加快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制度
  药品监管等部门要积极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活动,同时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尽快规范并做好处方药的销售管理工作。在确保安全性、有效性的基础上,为满足人民群众自我保健的需要,加快非处方药的遴选工作,拓展非处方药的流通渠道。对列入非处方药品目录的药品,加强审核登记,按规定重新设计药品说明书、标识、警示语、包装,尽快投放市场。市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制订乙类非处方药在日用品零售商店销售的管理办法,将乙类非处方药品销售纳入规范、科学的管理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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