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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本市药品市场意见的通知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3号),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对地区性封锁等有碍竞争的行为进行清理检查,为药品流通营造公平竞争、统一开放的良好环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优化医药产业结构,促进和推动药品集约化、规模化经营。鼓励和支持药品批发企业打破界限,实行强强联合,改制组建大型药品经营企业集团。推进跨地区药品零售企业连锁化经营并向农村延伸经营网点,加强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解决农村缺乏正规药品供应渠道的问题,防止假劣药品流向农村市场,保障农民用药安全。
  五、扭转药品生产低水平重复的状况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下决心对小药厂进行治理整顿,关停一批污染环境、浪费资源、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低水平重复建设、达不到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MP)或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小药厂。对通过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MP)的企业,在新药的申报和生产、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委托加工等方面给予支持。对未按期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大容量注射剂、粉针剂生产企业,取消生产资格。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从严审批新开办的药品生产企业及其改建、扩建工程,加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建设和考核。对医院制剂室进行清理整顿,凡市场能正常供应的制剂,医院不得重复生产,对不具备制剂条件的医院制剂不予换证。
  六、清理整顿药品流通企业
  通过药品经营换证工作,对药品流通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加大对药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力度。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更换标准,严把市场准入关。对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经营行为不规范,达不到换证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不予换证;对资不抵债、濒临破产或在一定时期内达不到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药品流通企业,坚决取消其经营资格;对不能正常经营药品、停业时间达半年之久,或是主要靠出租办公楼、仓库等物业维持生存的药品经营企业,要进行整顿;对违法招商经营、或出租、转让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要依法查处,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七、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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