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由学校统一使用,不实行“零户”管理,但必须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如有结余,可用于改善教学条件,不得用于工资、奖金、福利、津补贴、招待和基建等方面的开支。每学期终了,学校要将各项费用收入和使用情况张榜公布,接受学生和学生家长以及社会的监督。具备条件的地方,乡、村可组织以学生家长代表为主的民主监督小组,对学校费用收支情况进行审查。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学校经费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检查审计制度,对学校费用收支中存在的问题要督促其认真整改纠正。严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以任何借口截留、平调、挤占和挪用学校经费。严禁当地政府及部门通过学校搭车收费。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学校或者通过学校向学生摊派、推销报刊杂志等任何物品和有偿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因地制宜地设立专项资助资金,用于对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保证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要改革中小学教材指定出版的方式和单一渠道发行的体制,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机制,不断降低中小学教材的出版、印刷、发行成本,进一步降低学生用书费用。贫困地区中小学可试行教材租借制度,允许贫困学生租借教材。
各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教育收费政策,严格在省定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和相关配套政策。凡现行收费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要自行清理纠正,以保证教育收费政策的统一。
各地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农村初中、小学乱收费的专项治理工作,加大监督、查处力度。要建立公开、公示制度,在各新闻媒体公布国家、省有关农村初中、小学收费的政策规定。各级物价、财政、教育、监察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监管,除日常监督检查,还要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投诉并认真查纠,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要责令学校将超收费用全数退还给学生;对乱收费和违背规定开支,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案件涉及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依法严肃查处,具体处罚规定由省监察厅牵头制定;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2001年秋季学期起施行。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在秋季开学前,对农村初中、小学收费工作进行一次全面部署。各地物价、财政、教育、监察部门要组织力量,在秋季开学后,对本通知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9月份,省政府将组织物价、财政、教育、监察、审计等部门,赴各地对农村初中、小学收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本通知发至乡(镇)。乡(镇)人民政府要迅速传达到各单位、各学校,并向广大农民群众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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