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作业本费的最高限额为:小学每生每学期1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20元。
4、住宿费的最高限额为:住校生每生每学期40元。对不住校的学生不得收取住宿费。
(二)在岳西、金寨、利辛三县农村范围内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试点,即在严格核定杂费、教材费、作业本费标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前述三项因素和初中、小学信息、英语教育的基本需要,核定一个最高收费标准,只向学生收取一项综合费用,不再向学生收取任何其它费用。其中:小学,每生每学期最高收费标准6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最高收费标准115元。
三、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农村初中、小学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向学生收费,建立收费台帐,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学校在每学期开学收费时,必须在收费地点张榜公布省、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下达的收费文件,实行明码标价,并公示减免费用的学生名单;必须凭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各项收费必须如实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学校或者教师不得在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之外向学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也不得收费为学生代办本通知规定以外的任何项目和事务;不得向学生征订教师用书。教学挂图以及与教材配套的各种音像资料;不得组织学生购买基础训练等各种形式的教辅材料;不得组织学生购买专题教育的有关书籍和资料;不得举办面向在校学生的各种收费补习班、超常班、兴趣班等;不得提前收费;不得收取择校费、借读费;不得借开展活动、购买作业本等名义向学生零星收费;不得向学生收取考试、试卷费;不得对新生收取报名费;不得收取水电费、保安费、绿化费;不得以录取学生、改善办学条件等为由,要求学生家长捐资、赞助;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学或者收取转学费用;不得要求学生统一着装;不得收费供水等;不得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代办面向学生或学生家长成收费事务。保险机构不得通过学校向学生推销保险业务,学校及其教职员一律不准代办保险业务。
各初中、小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杂费,减免比例可确定在应收杂费总额的6%左右,贫困地区、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可适当放宽。对军烈属、扶贫对象、下岗职工子女和少数民族学生应优先照顾。
四、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加强收费和财务监管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确保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不比农村税费改革前减少,并依法逐步增加。对实行“一费制”后经费困难的学校,要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给予资金支持,保障办学条件,保障学校的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