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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1〕2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二季度以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28号文件和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办发〔2001〕14号文件精神,及时调整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部署,切实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取得了很大成绩。目前,全省农民负担预算方案已审批结束,农民负担监督卡正陆续下发到户。但是,一些地方在下达今年农民负担方案时,仍在向村、组和农户平摊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有的违反规定超项目超限额向农民下达统筹提留额;有的地方和部门继续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进行各种摊派;有的基层干部强迫农民出资出劳;还有的不执行中央减轻农民负担“八个禁止”和省委“七个严禁”的规定,仍在组织“工作组”、“小分队”向农民收取统筹提留费,个别地方已酿成严重后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42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减轻当前农民负担,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减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减轻农民负担既是党在农村的一项长期政策,又是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目前正在农村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如何使干部受到教育,让农民得到实惠,很大程度上需要体现在让农民负担真正减下来,干群关系得到进一步改善。只有真正把各项减负政策落到实处,农村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才能持续发展,农村的稳定才有保障。
  二、坚决执行现行减负政策
  今年除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长沙县、津市市、永兴县外,一律执行现行税负政策,要确保今年农民的税费负担水平比上年有所下降。
  要严格依法征收农业税。除农业税外,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等一律依实计征,严禁按人口、按田亩平均摊派;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作物,在计征农业特产税时,要扣除已征农业税,不得重复征税;工商其他各税不得向务农农民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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