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支持企业和个人以经评估的商标权等工业产权和技术管理、信息等要素出资兴办各类企业。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持有企业可多次以商标使用权出资参股申办企业。
十九、支持企业发展连锁经营。连锁店总部与门店可以投资关系或合同关系作为连锁纽带。门店可持加盖原登记机关印章的连锁店总部营业执照复印件申办营业登记,免予办理核转手续。其它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也可免予办理核转手续,直接持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登记注册后,由分支机构的登记机关将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隶属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二十、社会中介机构与原主办单位脱钩,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均应依法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予支持。
二十一、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适应城市化建设需要,其总部住所向中心城市集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予以支持,及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相应做好企业档案移送工作。
二十二、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股票发行上市。做好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上市公司的资产购并、优化组合的咨询服务工作,及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二十三、支持兴办为农业和农民服务的经济实体。凡兴办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有利于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农业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以及农产品加工、储存、运输、销售企业,应给予积极支持,及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二十四、支持乡村兴办股份合作制企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和支持农民投资入股共同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充分利用当地原材料开办生产、加工、销售企业。
二十五、支持和鼓励省外企业来我省投资兴办企业,其所办企业与本省企业一视同仁,享受本省企业在工商登记注册方面的优惠政策。省外企业兼并、购买我省企业的,被兼并、购买企业经营范围中的专项审批项目在有效期内继续予以保留。
二十六、鼓励出国留学人员以个人名义或合作兴办各类科技型企业,其登记注册可参照国家有关华侨和港、澳、台胞投资的法律、法规、政策办理登记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