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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第三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其中的个别条款有较大意见分歧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对该条款进行先行表决。
  第三十七条 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二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由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三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
  第三十九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前应当宣读交付表决的草案全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条 交付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规,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七章 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规,应当自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报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二条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及时在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
  《福州日报》应当于法规公布之日起七日内刊登公告及法规全文。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四十三条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退回修改的法规,由法制委员会根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修改意见,提出法规修正案、修改决定稿,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表决通过后,再报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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