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并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主要问题和审议结果的汇报,进一步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分组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根据会议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审查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常务委员会其他的工作委员会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应当收集整理会议对法规案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送法制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的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 法制委员会与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三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应当听取各级人大代表、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及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采取听证会形式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十五日前将听证会的内容、对象、时间、地点等在《福州日报》上公告。
第三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重要的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法规草案在报刊或者互联网上公布,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