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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审核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失效]

  (二)审核。由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经贸委等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省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市、县(市、区)上报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适当的,可继续执行;标准不适当的,提出调整的具体意见和建议,按规定程序审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收费,按规定予以取消。审核工作在10月底前结束。
  (三)公布。在全省范围内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经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审核后,明确继续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复函,政府性基金由省财政厅复函,省各业务主管部门凭复函于11月底前在《浙江日报》登报公布。登报公布的具体安排,由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布置。对仅限于在市、县(市、区)区域范围内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经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审核后,明确继续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复函,政府性基金由省财政厅复函,市、县(市、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凭复函于12月底前在当地主要报纸登报公布。对授权各市、县(市、区)确定收费标准的有关收费项目,各市、县(市、区)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公布授权的收费项目和限定的收费标准幅度范围,制定本地具体收费标准,并于12月底前在当地主要报纸登报公布。各市、县(市、区)公布的收费项目、标准应报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备案。
  (四)换证或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审核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与原收费项目、标准不一致的,各执收单位应在项目、标准公布后的10日内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公布后的10日内,各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财政部门换发《票据购领证》,凭新的《票据购领证》购领票据。
  (五)总结。审核公布工作结束后,各地、各部门要对这次审核公布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总结材料于2002年1月底前报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抄送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审核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省收费和基金的审核公布工作,由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省财政、物价、经贸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明确本地区收费和基金清理公布工作责任部门,省级各业务主管部门及各收费和基金执收单位也要有专人负责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清理、审核工作。
  (二)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理审核公布工作中,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项目和标准的申报、初审工作,及时报送有关报表和执收的政策依据,对审核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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