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9日)废止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审核公布行政
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1〕4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2001年全国治乱减负工作会议精神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23号)有关规定,继续抓好清费减负治乱工作,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为经济发展和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不含社会团体、个人自愿捐赠形成的基金,下同)的项目和标准进行审核,编制涉企收费目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原则
(一)无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共同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予公布,由省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取消。
(二)无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国务院、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一律不予公布,由省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取消。
(三)虽经权限部门批准,但已明显不适应经济发展要求或标准过高的收费,经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公布后,其他未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不得继续收取。继续收取的一律视为乱收费,按国务院《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281号令)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工作步骤
(一)清理。在全省范围内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由省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清理。仅限于在市、县(市、区)区域范围内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由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清理。省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市、县(市、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统一填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申报表》(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另行印发),并逐项提出初审意见,连同执收的政策依据,一式二份,于8月10日前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