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的住房补贴,按当地房改方案规定执行。
十六、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连续计算,并享受相应的护龄、教龄等补贴待遇。
十七、计划分配到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十八、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各级政府人事、劳动部门要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同时发出报到通知。随调配偶安排在实行合同制、聘用(任)制企事业单位的,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十九、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需随调随迁的,安置地政府公安部门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劳动部门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政府教育部门负责安排。
二十、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件,各级组织、人事、劳动和军转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安置任务和政策的落实。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部属在浙单位,都有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责任和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对拒绝接受军队转业干部或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可以视情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并追究主要领导者的责任。部队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要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和教育,认真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广大军队转业干部要顾全大局,体谅地方困难,转变择业观念,自觉服从组织安排,在新的岗位上,为浙江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建功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