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印发《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九、对计划分配的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可采用预留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安排工作和职务。对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3年以上的,一般应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个别安排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十、对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可采用考核选调、考试考核以及双向选择等办法进行。具体办法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十一、军队转业干部落实工作单位后,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统一向部队发出报到通知。军队转业干部接通知后须按时到地方报到。安置地政府公安部门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办理落户手续。
  对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作退档处理;对连续两年安置无故不报到者,各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可在翌年不再接收其档案。
  十二、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单位应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给予适当安排,并给予3年适应期;对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要给予2年适应期。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辞退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十三、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后,需进行上岗前培训。培训按照条块结合、分片设点、按系统分专业编班的原则,由省统一规划编班。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要根据省下达的培训计划和要求,抓好落实。培训要贯彻学用一致、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
  十四、计划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津贴和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发〔1995〕19号)规定执行。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到地方后,需要解决住房的,当地政府或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或周转住房,应优先安排军队转业干部,由个人按规定购买或租用。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