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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印发《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省建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负责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由省委、省政府领导和省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各市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
  三、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根据国家每年下达的安置任务,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统一编制,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审定后,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联合下发执行。其中,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的安置计划,分各市、中央部属在浙单位(含部分省垂直管理单位)及省直在杭各单位三块编制下达。省和中央部属在各市的单位,省不直接下达计划的,由所在市县直接下达安置任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计划,根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去向,直接编制下达给有关市。
  四、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回原籍或入伍所在地市县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具有常住户口所在市县安置,配偶已随军并取得浙江常住户口的,可到有常住户口所在市县安置,其中进杭州、宁波两城市安置的,其配偶需取得该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以上。
  五、军队转业干部进杭州市区安置的,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统一审核;进其他各市县安置的,由有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审核中发现有问题的,要及时向省汇报。需向部队退回档案的,由省统一办理。
  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因其他原因在浙江取得常住户口的,也按上述规定办理。
  六、符合进浙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在部队荣立一等功的,允许在全省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点;荣立二等功的,允许在所在市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点。
  七、符合引进人才有关规定,需要从外地引进军队转业干部的,须由接收单位提出理由,经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或省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批准。
  八、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进党和国家机关、团体的,原则上按编制缺额情况进行分配。根据任务需要,也可计划分配进超、满编的党和国家机关和团体进行安置。
  各市县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数的15%增加行政编制,由省编制主管部门适时追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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