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印发
《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委〔2001〕15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各军分区,各县(市、区)人武部:
现将《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今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
中央军委颁布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方式、安置计划、安置地点、工作分配与就业、待遇、培训、社会保障、家属安置等作出新的规定。这是党和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有中国特色退役军官安置制度的具体步骤。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切实把《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贯彻落实好。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按照中央和省委的要求,确保安置任务和各项政策的落实。广大军队转业干部要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服从大局,支持改革,自觉听从组织安排,努力在新的岗位上为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各地、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
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军区
2001年8月3日
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应当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