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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9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01年9月3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9月3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浙江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01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1、《浙江省自然保护区条例》(1981年12月29日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劳动教养若干问题的决定》(1981年8月25日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3、《宁波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实施办法》(1985年6月15日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4、《浙江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7年7月25日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5、《浙江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1988年7月23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6、《浙江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1990年7月14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7、《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权限的决定》(1992年1月18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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