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行政执法是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气象法律法规建设、依法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纳入政府执法工作的范畴,加强领导和检查。
3.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
三条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条例》第
五条的规定,加强气象双重计划财务体制的落实工作。凡是未落实的,应从2001年下半年开始,根据财政支出管理制度改革的精神,把加大地方气象事业的投入作为调整公共财政支出结构的一项措施,落实双重计划财务体制,将气象事业纳入政府“十五”计划和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气象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到实处。
4.切实做好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各地(州、市)、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与当地城市规划和小城镇建设规划结合起来,从规划上保证气象探测环境不受破坏;要划定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使周围建筑设施与观测场的距离达到气象探测的要求;同时要对气象专用无线电频道予以保护。对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和基本气象站的,应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需要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应报经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5.协调理顺部门间的关系,充分发挥气象行政管理职能。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气象法律法规的规定,理顺气象主管机构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确保气象主管机构履行政府的气象行政管理职能。各地消防、建设、技术监督等部门要认真执行《
关于加强防雷减灾管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1998〕97号)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继续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的管理工作;广播、电视、报纸和电信等部门要依法继续配合气象主管机构遵守公众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统一发布制度;电信部门要支持气象主管机构做好“121”气象信息自动答询服务、寻呼等气象信息服务工作;环保、规划、设计等部门要支持气象主管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中使用气象资料的审查、鉴证工作。
三、加大对贫困县气象事业的扶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