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气象法律法规的通知
(新政办〔2001〕12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气象事业是社会基础性公益事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办好气象事业是各级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是事关全局、带有先导性、基础性和战略性的任务。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气象事业的快速发展将对我区防止和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保护大气和生态环境,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条例》(以下简称气象法律法规),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气象工作的重要作用,加大对气象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1.要充分认识气象工作的重要作用。气象事业是基础性公益事业,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区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气象事业与自治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各族人民生活的关系更加密切,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日益显著。政府关心气象就是关心老百姓,办好气象公益事业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
2.要切实加强气象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已实施一年多了,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广泛开展了气象普法宣传教育,提高了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对气象法律法规重要性的认识。但宣传还不够广泛、深入,社会上违反气象法律法规的行为还时有发生。因此,应继续开展广泛深入、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生动活泼的气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对气象工作的支持,形成浓厚的法治舆论氛围。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包括气象行政执法人员要增强贯彻执行气象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为气象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进一步加强执法工作,严格依法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