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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排查隐患,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近期内对地质构造复杂的城镇建筑物的地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排除隐患。对发现的危险点和群众提供的险情线索,要迅速做出危险性、危害性判断,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危险地区居民的转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危险大的高陡边坡,由责任主体排查和采取防治措施。要通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工作,掌握地质灾害的发育、分布规律、圈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并结合地质灾害易发区社会经济及人口分布状况,制定、完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要针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原因采取措施,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山区要针对降雨量较大、谷深坡陡、地形复杂等特点,加强对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防治;矿山企业要特别注意采空区、尾矿和废渣堆放点的安全,防止地面塌陷、暴雨引发矿渣泥石流造成的危害。
  加强城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在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过程中,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必备的组成部分。目前尚不够完备的,要限期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补充。对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城市,由当地国土资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价工作,对城市规划的有关内容进行一次检查。对城市规划区内地质情况尚不清晰的,必须加强和补充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充分考虑建设用地条件。凡没有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未考虑建设用地条件而批准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监督,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执法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要适时对经常或可能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地区进行跟踪管理,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在可能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危险的斜坡上进行修路、建房、开矿、取上等工程活动,必须事先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可能造成严重地质灾害的地区,应避开或另选建设场地。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杜绝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情况的发生;在平原区从事上述活动,也应事先了解是否存在地下采空区等隐患,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已经修建的工程,要坚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发生地质灾害。因违反规定,发生地质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当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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