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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2001〕11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国土资源厅、建设厅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精神,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
  地质灾害防治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大事,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不懈地抓好。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将灾害危险点的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明确责任人,务必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二、加强监测,逐步建立地质灾害预警系统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预警工作,对经常或可能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重点地区,要加强巡查和监测并及时预报,建立预警系统,落实防范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逐步建立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体系和群测群防网络,认真执行地质灾害年度预案编制、险情巡查、灾情速报、汛期值班等制度,及时组织力量对重点地区进行巡回检查。本着以避让为主的原则,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灾害危险点,要逐点制定并落实包括监测、报警、人员疏散路线、应急抢险等内容的防灾预案,防患于未然。正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的县(市),要认真落实群测群防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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