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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整体推进我区城市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门是社区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社区建设规划、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和日常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总结社区建设的经验,提出加强和改进社区建设的意见,开展社区建设示范活动,并把社区建设作为城市民政工作的重点抓紧抓好;各级组织部门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社区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方式、方法,切实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宣传部门要组织协调好社区建设的舆论宣传和开展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我区创建文明社区标准和规范,推动群众性精神文明社区创建活动健康开展;文化、体育部门要组织社区居民开展文化娱乐和健身活动,丰富社区居民文化生活;财政部门负责社区建设预算内经费列项、资金投放、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补贴和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并随着经济的增长,逐年加大投入;建设、物价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的实施,在新建小区中无偿配置居委会的办公用房,规范物业管理企业行为等;公安部门负责社区的社会治安,在社区内配备警务力量,维护社区治安稳定;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社区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法律咨询、调解、法律援助等服务工作;工商、税务、城管部门要鼓励、支持社区发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事业,对社区兴办的社区服务网点在收费、场地、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和照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社区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卫生部门要大力发展社区卫生组织,为社区居民提供方便、及时的医疗服务;计划生育部门要对社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加强协调指导,对社区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有效的管理;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要以社区居民委员会为依托,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搞好社区建设。
  (三)制定规划,理顺关系
  各地要结合实际,在深入细致的社区调查、摸清底数、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订城市社区建设五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五年计划和长期规划。逐步理顺关系,循序渐进地推动社区建设。使社区建设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重实效地进行,不断提高社区建设的整体水平。
  1、理顺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关系。社区党组织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自治活动。要自觉适应城市管理体制变化,改变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将党组织的主张,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社区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变成广大居民的自觉行动,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牢固树立党是领导核心的观念,自觉维护和服从社区党组织的领导。
  2、理顺基层政府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关系。基层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彻底改变将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行政派出机构的作法,引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充分发挥自治功能,依法做好社区各项工作,并切实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在基层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依法开展社区工作,协助做好各项基层行政管理与服务工作,积极向基层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反映社区居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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